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重磅!潍坊17种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

    信息发布者:刘春善
    2018-07-31 11:39:08   转载

    我市2018年度大病保险报销工作即将启动 17种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记者从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我市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将职工、居民大病保险2018年度谈判的瑞戈非尼等14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及我省2017年度谈判的西妥昔单抗等3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凡参加我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且符合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均在享受待遇范围之内。2018年度我省大病保险谈判的14种药品,自2018年8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1 万元。2017年度我省大病保险谈判的西妥昔单抗注射液、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波生坦片等3种药品,自2018年1月1日起纳入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自2019 年度起,以上1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起付标准均为2万元。17种大病保险谈判药品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4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标准为2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使用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不设起付标准。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大病保险谈判药品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填写《潍坊市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责任医师对参保患者用药申请进行评估,填写评估意见及治疗方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参保患者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申请评估表》,以及病历、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基因检测报告(必要时)等相关医疗文书,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备案后,参保患者凭责任医师处方及病历购药。处方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定点医药机构留存。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一次调配剂量控制在30日用药内。参保患者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和作用机理的大病保险谈判药品。如临床治疗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的,应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及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临床治疗路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未实现联网结算前,暂由参保患者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原件、病历、处方、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